“文革”中的知青上山下乡运动——解决知青就业问题
第五节 亮起终止7上山下乡的红灯
一、改变插队政策取得初步成果
1980年夏季,国务院知青办对一年多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统筹解决知识青年问题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并向中央作了汇报。时间只有一年多,取得成绩令人瞩目:(一)通过城乡广开门路,安排了350多万插队知青就业,特别是近百万1972年以前下乡的老知青,得到了优先安排。尚在农村的200万插队知青可望在年内大部分得到安排。多年积累的插队知青问题,可以基本解决。这是大得人心的。(二)缩小了上山下乡范围,调整了安置形式,在城镇郊、县办起的8000多个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安置50多万知青。办得好的,具有一定经济吸引力。
随着政策调整,继续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条路难以走下去了。硬性规定谁留谁下行不通,既不利于鼓励青年上进,也极易造成他们感情上的对立。即使按照调整后的办法,安置到知青场队,也并非上策。知青场队虽然办起不少,大都还处于初创阶段,经济实力薄弱,还不能使在场知青全部或大部就业。再加上一些政策是鼓励回城而不是鼓励下乡,所以在知青场队的知青,多数还是处于“流水兵”状态,没有稳定的队伍和骨干,长此下去,是很难办好的。国家花了钱,各方不满意,城乡都不愿意这样干下去。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
国务院知青办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当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的几点意见》,报经中央书记处讨论原则同意。接着拿到党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讨论修改。1980年9月6日,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将这个文件发到各省、市、自治区。文件鲜明地提出:
第一,今后安排城镇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能够做到不下乡的,可以不下;不能全部或大部在城镇安排的,要从城乡两方面广开生产门路,予以安排。
第二,对于当地农村插队的知青,一定要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力争一两年内,区别不同情况,把他们安排好。
第三,需要在郊县知青场队安置知青的地方,实行政治动员和经济吸引相结合的办法。进场队的知青其城镇户粮关系不变,留场就业的计算工龄。
第四,各地知青工作机构如何调整(包括撤并)不强求一律,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这个文件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明确宣布“能够做到不下乡的,可以不下”。即可以不再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下乡了。这是在全国范围内,宣告上山下乡即将终止的信号,对各地的工作是一大解放,对社会公众是一付安心剂。可谓皆大欢喜。
实际上1979年全国仅有24.7万人上山下乡。最多的辽宁、黑龙江两省各下去5万多人,下去不到1000人的有10个省,其中江苏、甘肃各下去100多人。上海、西藏未动员下乡。1980年就有贵州、云南、西藏、宁夏、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10个省、市、自治区宣布停止动员下乡。其他19个省、市、自治区只动员了15.5万人到郊县知青场队。进入1981年,各地基本上立足于城市自行消化,集中精力把历史遗留下来的96万插队知青安排好。
随着上山下乡问题的有效解决,国务院知青办的职责已近消失。为了加强城镇劳动就业的统筹管理,1981年底,国务院知青办并入国家劳动总局。各省、市、自治区也仿照办理。至此,历经20余年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已告结束。
第六节 把知识青年问题纳入城镇就业制度改革的轨道
各地政府原本设想按着中央统筹解决知青问题的部署,对上山下乡知青将根据城乡的需要和可能以及知青本人的志愿,分期分批地作出适当安排。然而,1979年那场“回城风”一刮,下乡知青有如潮水般的返回城市。1978年末在乡知青共有606万多人(插队476万人,农场130万人),1979年一年就回城414.6万人(插队的335.8万人,农场的78.8万人)。大批知青回城后,矛盾转化为城镇就业问题。加上原有待业的和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面临着1500万人的待业大军。一时间,如何安排如此众多的人就业,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最头痛的事。解决不力,就是个“爆炸性问题”。这就使大家意识到,只停留在原有思路考虑问题已经不行了。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劳动就业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说是老问题,因为早在50年代就存在,那时主要是解决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的失业群。这个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到1957年就基本解决了。进入60年代,又出现就业问题,解决办法是动员下乡。凡是城镇安排不了的,就组织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这对战胜六十年代初期的经济困难,完成国民经济的调整任务,确实功不可没。“文化大革命”中发动一场席卷全国的上山下乡运动,动员了上千万城镇知识青年奔赴农村,掩盖了城镇失业问题,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觉,似乎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也不应该有失业问题。所以,当几百万下乡青年蜂拥回城,城镇出现庞大待业大军时,人们一时竟不知所措。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两个凡是”(注4—1)的思想束缚,才使人们头脑逐步变得清醒起来,开始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从实际出发,寻找解决就业问题的新途径。
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时指出:“人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生产还不够发展的条件下,吃饭、教育和就业都成为严重的问题。”“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这种情况不是很容易改变的。这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必须考虑的特点。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比方说,现代化的生产只需要较少的人就够了,而我们人口这样多,怎样两方面兼顾?不统筹兼顾,我们就会长期面对着一个就业不充分的社会问题。这里问题很多,需要全党做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的同志共同研究,我们也一定能找出适当的办法来妥善解决”。
1980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教育工作时,胡耀邦同志明确指出:“要把城市青年上山下乡种地的办法改过来。要用其所长,不要强其所难。过去的办法是一举两害,现在要一举两得”。他批评说:“有些同志在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上,思想包袱过重,忧虑过头,或者相当不解放。最近实践证明,只要我们从广开门路、发展生产着眼,并且放开手脚,走群众路线,搞集体所有制,大中小城镇的几百万待业青年都可以安排工作。”“回头看看上山下乡的做法,家庭不接受,农民不欢迎,社会有阻力。现在有了条件,可能创造更多更好的形式。我不说过去错了,过去在那种历史条件下,那样多的人下去,是有成绩的。但是小孩子不愿当农民,就连去上海郊区也稳定不住”。“在党内,对就业问题有错误想法,悲观论调,没办法。消极的办法,如延长学制、长期培训、给15元补助等等,这些我不反对,但这些办法是消极的,把这些办法强调到第一位就错了。还是要从发展生产找出路。我们现在有些事情还不如旧社会,旧社会还知道‘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懂得集腋成裘的道理。现在是表格制度(指坐在屋子里划表格,订计划),束缚人们的思想。”
当时担任中央财政经济领导小组长的赵紫阳,也表达类似的看法。1980年5月9日,他在听取劳动工作汇报时说:“真正人口问题不在城市,而是农村。想叫城市人口到农村,大城市占领小城市,根本行不通。现在是农民进小城市。你要搞联合企业,农民就要进小城市。将来农民干什么?根本问题是农民要减少,不能靠大城市去搞小城市。过去想把城市的负担叫农村来负担,今后城市和农村,各负担各的。过去一讲城市人口多了,就往下边安,到郊区也不是长期办法。有些工业必须吸引农村劳动力,农民劳动力没处去是个大问题。社办工业吸收农民劳动力是必然趋势。”
为了开创劳动就业的新局面,中共中央委托国家劳动总局党组和中央书记处研究室邀请有关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连续举行座谈会,就分析就业问题的形成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论点和建设性意见。大家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劳动就业工作的成绩是显著的。但劳动就业是一个全局性问题,有许多问题需要抓住根本,进行改革。
首先,劳动制度有毛病。劳动制度的弊病是和整个经济体制的矛盾分不开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主要生产资料实行统包统配,对劳动力也实行统包统配。其结果是造成待业人员对国家的依赖,失去了自谋出路的可能性和积极性。实际上,国家又统不了,包不起。于是,一方面年年有大批需要就业的人消极地等待国家分配,另一方面又有许多生产和服务事业有待开发,形成有人无事干与有事无人干的怪现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彻底改革包括劳动制度在内的整个经济体制。
第二,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堵塞了群众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多种就业渠道。从50年代后期起,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我们违反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把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国营企业,把小集体企业合并为大集体企业,对个体经济则视为“资本主义尾巴”,采取取缔政策。结果,群众通过发展个体劳动来解决自己就业问题的路子被堵死,通过自愿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以解决就业的途径也大大受到限制,城镇青年就业就只好等待政府分配了。
第三,就业结构不合理,限制就业容量的扩大。旧中国留下来的重工业基础非常薄弱,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执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是必要的。但从1958年到1978年,长期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以钢为纲”,工业上投入的资金,90%投向重工业,从事重工业的职工人数在工业职工总人数中的比重越来越高,轻工比重越来越低,而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更是处于萎缩状态。结果,严重地限制了就业规模的扩大,影响了人民日用消费品的供应,影响了为生产、生活服务的整个第三产业的发展。重工业孤军作战,自我循环,实际上也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产业结构不合理抑制整个就业的容量。根据统计分析:每亿元投资,用在轻工业能容纳劳动力1.6万人,用在重工业只能容纳5000人。轻工业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是重工业的3.2倍,而同样投资能够提供的利税则是重工业4.8倍。发展第三产业能够容纳的劳动力就更多,而长期以来,一直把第三产业视为非生产性产业而受到歧视,严重地挫伤了群众从事第三产业的积极性,限制了就业规模的扩大。
第四,教育结构的不合理,也影响就业问题的解决。新中国成立后,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同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仍然极不相应。许多青少年由于不能升学,过早地加入待业队伍。加上我国的中等教育,主要是为升学作准备的,而实际上初中毕业能够升入高中的只占30—40%,高中毕业能够升入大专院校的只占5%。绝大多数初、高中毕业生需要就业,而他们却缺乏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这就使学生毕业后选择职业发生困难。造成人才短缺与劳动力富余并存的局面。
第五,人口失控,增加了就业困难。从1949年到1964年,15年内全国人口净增1.6亿多人,平均每年净增1088万人,这一部分在70年代正陆续进入劳动年龄;从1964年到1978年,14年间又净增2.58亿,平均每年净增1840万人。人口过多,增加了消费开支,又间接影响了就业容量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劳动就业的根本解决,同提倡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紧密相关的。
影响就业的原因找到了,党和政府就可以对症下药,采取果断措施。
二、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广开就业门路
在经过充分准备之后,1980年8月,中共中央及时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调整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简称“三结合”就业方针,并提出了创办劳动服务公司,对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的鼓励政策等。中共中央于8月17日转发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制定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每半年报告一次执行情况,并随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经过实践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于10月17日发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应的配套政策。
(一)
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1980年以来,各地发展了一批待业青年自愿组合、自筹资金举办的集体企业,这是在党和政府支持下,劳动群众自己创造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式,不但适合商业和服务业,而且适合于工业、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政府要求合作社和合作小组都要自负盈亏。其创办资金除自筹外,可从当年城乡统筹知青安置经费中借给一部分,也可以由银行给予低利贷款,并准许单立户头。生产中所需三类物资可以自行采购,一、二类物资以及劳动保护所需物资,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予保证;大厂的边角余料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对商业和饮食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和国营商业同样的批零差价和货源分配。在合作经济中劳动的人员,应当计算工龄。经营得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注意适当积累的条件下,工资福利可以高于国营企业。国家依法保护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合作社和合作小组要遵守国家法令,服从政府的物价管理。
城市的区和县以上举办的集体企业(称大集体),大部分实际上是统负盈亏的,实行的政策和制度与国营企业基本相同。由国营企业扶持举办的集体企业,主要是为了安置本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其中有一部分是办得好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既为本企业服务,又为社会需要服务;也有一部分名为集体企业,实由国营企业包下来,不管盈亏照发工资。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小巧灵活,能适应社会各种需要,有利扩大就业,但其中相当多的企业没有自主权,实际上并不自负盈亏。总之,不少集体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国营企业那些缺点,国家要求他们在继续发展过程中,按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的“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进行整顿和改革。
为了扶持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解决青年就业问题,财政部在1980年4月25日发出《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一步减免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税收照顾上进一步采取如下措施:
(1)为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集体企业,由原规定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1年后仍有困难的,还可以酌情给予照顾,改为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 2—3年。
(2)对于安置待业知青新办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等集体企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由原规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工商税1年,改为免征工商税 2—3年。
(3)对为安置待业知青兴办的集体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税,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4)原有城镇街道办的集体企业,在当年新安置的待业知青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60%(含60%)的,可以按第一项规定免征工商所得税2—3年。如当年安置知青不足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仍按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二)
扶持和鼓励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为了鼓励待业青年自谋职业,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要积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正当经营活动和正当收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涉、平调、升级和并吞。在经过实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1年7月7日做出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规定》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政府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者,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各地政府和财政、商业、轻工、物资、银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扶持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在资金、货源、场地、税收、市政管理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和方便。为此,作出了18条政策性规定。主要内容有: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个体经营户,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个体经营户所需的原材料、货源,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积极安排;个体经营户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帮助筹措,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的修理、加工、饮食和服务业,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给予适当减免;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个体劳动者在自愿原则下按行业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和联合会。
三、举办劳动服务公司
创办劳动服务公司,最早是1978年7月9日在国务院务虚会上提出来的。当时,一些省、市根据50年代初期在失业工人中组织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的经验,由劳动部门把待业青年组织起来进行生产自救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78年7月,国家劳动总局向国务院务虚会议提交的《关于劳动工资的汇报提纲》中,曾建议在大中城市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社会劳动力,统一调节职工余缺。李先念副总理明确表示支持这一举措。他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介绍待业人员就业,目前特别需要。把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可以从事机械修理、饮食服务、房屋维修、城市绿化、幼儿抚育等工作。一时不能就业的人员,还可以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并把他们的表现作为今后介绍就业的一个依据。同时,还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认真教学,积极培育有文化和有技术的劳动后备队”。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李先念再次提出:“要拨出一点资金,在大、中、小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同年6月,他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要拨出一些资金,在全国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多种形式,陆续把待业人员全部组织起来进行就业训练和劳动服务”。据此,各地相继开始组建劳动服务公司。至1979年底,除新疆、西藏自治区未建立外,全国各地共建起劳动服务公司4211所。其中县和县以上劳动部门建立的有780所,街道举办的 3387所,企、事业单位举办的44所。在当时条件还十分简陋的情况下,主要是把待业青年组织起来,有工做工,无工学习,加强管理,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1980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期间,各地交流了有关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的情况和经验,在会议制定的文件上,明确提出“劳动服务公司担负介绍就业,输送临时工,组织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等项任务”。同时提出“将来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上调节劳动力的一种组织形式,起吞吐劳动力的作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42号文件中,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劳动服务公司机构,充实人员,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并指出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为了安排富余职工和待业青年就业,也可以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到1981年底,全国共办起各类劳动服务公司11583所,其中区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2047所,街、镇、乡劳动服务公司4698所,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4838所。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集体企业有5.92万个,在这些企业就业的人数达126.59万人,生产经营总值18.16亿元,利润1.27亿元,纳税3000万元。劳动服务公司举办的就业前培训,开始主要是进行文化补习,随着劳动服务公司的发展,逐步提高专业技术培训的比重,使待业青年在就业之前学到一技之长,这对提高待业青年就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服务公司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条件,介绍待业人员就业,一定程度上已具备劳务市场的性质。特别是有些劳务承包和某些专门为雇用劳动力而开设的劳动服务公司,如为提供家庭服务员和保姆而开设的劳动服务公司,做到供求双方直接见面,议定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更具有市场洽谈成交的性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选择劳动者、劳动者选择职业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劳动服务公司在发挥吞吐社会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要求也更为迫切。有些城市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干脆把劳动服务公司改为职业介绍所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四、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同时进行的。主要改变轻、重工业之间,第一、二、三产业之间的严重失调的状况。大力发展轻工业、手工业等日用消费品工业,发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满足人们对消费品和劳务日益增长的需要,满足工农业生产在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需要。国家在制订第六个五年计划时,要求轻工业和消费品工业的发展快于重工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快于一、二产业的发展。国家对轻工业的投资,在全部工业投资中的比重,由“五五”计划期间的12.6%提高到“六五”计划期间的20%左右。由于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虽然投资较少,但见效较快,容纳劳动力较多。例如:1981年工业职工净增人数227.6万人中,轻工业为178.7万人,占78.5%;重工业净增48.9万人,只占21.5%。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发展也开始受到重视。到1981年底:全国各种经济类型的商、饮、服网点达到339.9万个,比1978年增加1.5倍;从业人员达1624.3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73.2%。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数1981年末达到113万人,为1978年15万人的7.5倍,他们中89.4%的人是从事第三产业。
五、多年积累的知青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由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左”的错误,1978年以后;制订了一系列符合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我国城镇就业开始变被动为主动,开辟了新的局面。1979年至1981年3年时间内,城镇新就业人员累计达到2622.6万人,平均每年新就业的有874.2万人。比1978年就业人数多了329.8万人。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安排就业人数最多的时期。
在这3年中就业的2622.6万人中,属于城镇劳动力(含返城知青)1845.3万人,大中专毕业生221.3万人,乡村劳动力290.2万人,其他265.8万人;从就业去向看,全民所有制单位1660.7万人,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863.2万人,从事个体劳动98.7万人。城镇集体企业用人大增,个体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反映了所有制结构改革取得巨大进展。
原设想要到1985年才能解决多年积累的待业知青问题,实际到1981年末,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已把1980年前积累下来的待业知青(主要是返城待业知青)基本上安置完毕,并出现了一批基本解决了就业问题的城市,如江苏省的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清江,山东省的潍坊、烟台、威海,广东省的潮州、佛山,安徽省的安庆,湖北省的沙市、襄樊,黑龙江省的佳木斯,吉林省的四平市等。这些地方经济搞得比较活,发展比较快,特别是集体、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为就业创造了较好条件。到1981年底,不仅历年积累的待业知青走上了就业岗位,而且当年新成长的城镇青年也得到了安排。
从全国来看,到1981年末,城镇就业紧张状况有了很大缓和。虽然年末仍有待业人员439.5万人,但大多数是当年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年龄较小,待业时间也较短,不像返城知青那样迫切需要就业。年末城镇待业率(失业率)也从1979年的5.4%,下降到了3.8%。城镇就业状况的缓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增加了人民的收入。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国城镇每个就业者供养人口(包括本人),1977年为2.06人,1980年降至1.83 人,1981年又下降到1.77人。也就是说,就业人口在城镇人口中的比重,已由1977年的48.5%提高到1981年的56.5%。就业面较高的地方,也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由于供养人口的降低,加上连年工资的增长,使城镇居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1978到1981年的4年中,人均收入提高了54.6%,平均每年递增11.5%。而1952至1977年的25年中,城镇人均收入平均每年只递增3.5%。
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广开门路的就业方针与政策,拓宽了就业渠道,不仅基本解决了多年积累的待业知青问题,也为城镇形成新的就业制度、解决以后新的就业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

